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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一带一路”视域下《对外关系法》的调整对象
  • [摘要]《对外关系法》是中国一项新的立法,该项立法对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通过共商共建共享方式促进全球治理以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都极具意义。对外关系既有合作,也有斗争。“一带一路”视域下的《对外关系法》侧重对外合作关系。“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十年的合作实践是中国特色对外关系的典范,其“合作共赢”以达到“共同繁荣”的对外合作关系包括政府间关系和非政府间关系,调整手段则以不具有拘束力的“软法”为主。美国学界编纂《对外关系法重述》和关于国际比较对外关系法的研究都表明,各国或地区对外关系的法律调整都涵盖这两方面关系。中国《宪法》和《对外关系法》规定的对外关系基本原则与有关国内立法的调整对象密切相关,与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也不无联系。以“一带一路”对外合作关系为例的研究,有助于明确《对外关系法》的调整对象,并认识到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适用共商共建共享的国际合作原则、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对外关系大政方针转化为可适用的“软法”乃至条约等规范形式的重要性。
  • 张乃根
  • 全文[ PDF 2585786.0 MB ] 2023.4(10):19-38  共有 680 人次浏览
  • 国际海底区域采矿活动与铺设海底电缆之间适当顾及义务的履行
  • [摘要]随着国际海底区域(下文简称“区域”)内采矿活动的发展,以及铺设在“区域”之上的海底电缆数量的增加,未来二者出现冲突的可能性大增。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采矿活动和铺设海底电缆之间负有对等的适当顾及义务,但未言明如何具体履行该义务。目前在采矿活动和铺设海底电缆之间履行适当顾及义务,主要有物理隔离和冲突协调两种方案。前一种方案的优势是便于采矿活动承包者和海底电缆作业者具体执行,但障碍在于如何划设间距或保护区,因为采矿活动承包者都不愿意牺牲自己的合同区来划设间距或保护区。后一种方案的优势在于个案分析具有灵活性,但不足之处是具体活动实施者可能难以就实际措施达成协议,从而虚置适当顾及义务。此外,实现两类活动之间的适当顾及,不能仅仅依靠“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还需要两个行业之间的沟通对话,以及各国的国内措施。
  • 董世杰
  • 全文[ PDF 2003186.0 MB ] 2023.1(10):22-37  共有 999 人次浏览
  • WTO安全例外条款:实践演进、路径选择与中国因应
  • [摘要]WTO安全例外条款是近年来国际贸易政策研究的焦点问题。随着其核心概念“基本安全利益”从意指国防军事安全,扩张至地缘竞争和外交政策意义上的国家安全,安全例外成为大量出口管制和单边制裁的合法化理由,损害多边贸易体系的有效性。自2019年以来,WTO连续发布了俄罗斯运输限制措施案、沙特阿拉伯知识产权措施案、美国钢铝产品案及美国原产地标记措施案专家组报告,一致肯定涉安全例外争端的可裁判性。与此同时,有建议提出对涉安全例外争端适用非违反之诉或引入新的救济机制,通过补偿或授权报复,重建所涉成员在WTO协定下权利义务的平衡。该建议回避安全例外援引的正当性,且受影响方将无权要求撤销限制措施,不利于遏制单边主义。2023年1月,美国提出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对安全例外条款作出权威解释。各成员在争端解决领域的交锋,将可能扩展至多边谈判。中国可根据争端解决领域的新发展,与倾向于约束安全例外的其他成员加强协调,推动严格援引安全例外的纪律,完善遏制单边主义措施的国际法律工具。
  • 李晓玲
  • 全文[ PDF 3408282.0 MB ] 2023.3(10):26-48  共有 977 人次浏览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中军事活动的分阶段评价法——以“扣...
  •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第298条第1款(b)项规定有关军事活动的争端可适用《公约》第15部分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任择性例外。在具体案件中,一旦触发该项的可适用性,有关法庭对案件或部分诉求所反映的争端将不具有管辖权。然而,《公约》既没有定义军事活动,也没有规定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的认定标准和方法。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形成一致和确定的国际判例。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刻赤海峡案”临时措施命令中采用的整体评价法不同,《公约》附件七仲裁庭在“扣押军舰及船员案”的初步裁决中首次采用了分阶段评价法,先将案件所涉活动分成三个阶段,再逐一认定各阶段中的活动是否构成《公约》第298条意义上的军事活动。刻赤海峡事件中的诸多因素为仲裁庭采用分阶段评价法提供了可能。针对同一事件所涉同一组活动的性质,仲裁庭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认定结果并不相同。在特定情形下,国际法庭在具体案件中采用分阶段评价法,或有助于其更准确地认定某争端所涉多个活动中某个特定活动的性质,但也可能使得法庭在这一方法的基础上扩大自身管辖权,忽视甚至割裂有关活动之间、活动与争端之间、诉求所反映的争端与争端整体性之间的内在联系。
  • 孔令杰 韩 茜
  • 全文[ PDF 1761292.0 MB ] 2023.6(10):32-45  共有 487 人次浏览
  • 国际法上个人刑事责任及模式的早期发展——兼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运
  • [摘要]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个人刑事责任模式的运用与发展,是其对国际刑法实体规则的重要贡献。法庭论述的重要责任模式包括共谋、共同正犯、其他从犯、指挥官责任,是后来联合国特设刑事法庭运用责任模式的源头。东京审判并非凭空创设国际刑法上的责任模式,其适用的责任模式来自对《凡尔赛和约》及莱比锡审判确立的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的阐发,也吸收了苏联刑法学理论。在此基础上,东京审判创造性地运用了未完成犯罪中的共谋理论,既将其作为独立犯罪惩处,又作为共同正犯的表现形式,为联合国特设刑事法庭扩张犯罪实行的概念奠定了基础;东京审判还阐述和发展了各类从犯形式;东京审判也是指挥官责任被国际刑事审判确认为习惯国际法的关键性一步。
  • 冷新宇
  • 全文[ PDF 2705591.0 MB ] 2023.2(10):37-57  共有 1090 人次浏览
  •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自主水面船舶的法律规制进程及中国因应
  • [摘要]海上自主水面船舶(MASS)的技术和商业化发展在国际社会的充分关注下已渐成趋势。国际海事组织关注MASS的法律规制,希望在国际层面率先确立统一的MASS规则,并将其规则制定分为三阶段进行;各国船级社在国际海事组织的引领下,积极构建MASS国内船级社规范指南体系;一些国家也在国内立法层面回应了MASS国际规则的新进展。在各方推动下,MASS规则内容结构趋于明朗,但依然存在自主等级模糊等先决性问题。对此,中国应选择以下立法路径:在国际层面保持积极互动;在国内开展海事法律法规审查工作,但需谨慎考虑在《海商法》的修改过程中纳入MASS及其法律关系适用的问题,目前仍应以政府的政策性文件和船级社的技术性规范文件,引导和规范中国MASS的设计、建造、试验、运营和管理等,推进智能航运和智能船舶发展;在国际海事组织MASS规则文本出台后,在前期法规梳理的基础上有序开展国内立法工作。
  • 袁 雪 于 博
  • 全文[ PDF 2731314.0 MB ] 2023.1(10):38-57  共有 1111 人次浏览
  • 习惯国际法中的“特别受影响国家理论”
  • [摘要]在习惯国际法识别过程中,受到拟议规则特别影响的国家应被给予较其余国家更多的考量。然而,这种“影响”和“考量”的实际意义尚未被充分澄清,规则适用效果亦不甚明确。尽管如此,“特别受影响国家理论”已经在国际法院、主要国际组织和国家实践中得到了相当多的关注与运用。在国际法的多个领域中,各方围绕特别受影响国家理论的存废与内容产生激烈论辩,且不同观点之间的分歧仍然较大。特别受影响国家理论问题在国际法范围内的持续讨论,本质上反映了各国对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具体内涵的不同看法,体现了差异化的国家利益诉求与国际秩序的想象。中国有必要把握规则发展的“空窗期”,采取平衡的国家立场,提出同“负责任大国”定位相适应的建设性方案。
  • 陈曦笛
  • 全文[ PDF 2304244.0 MB ] 2023.4(10):39-56  共有 829 人次浏览
  • 新冠危机下TRIPS协定豁免的法律争议与中国应对
  • [摘要]印度和南非提出的TRIPS协定豁免议案引发热议。现有的TRIPS协定弹性条款、安全例外以及过渡期条款适用条件严苛,无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及今后类似的公共健康危机。而TRIPS协定豁免允许各成员暂停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并由其自行决定是否实施豁免以及豁免的具体范围。TRIPS协定豁免谈判经历了从“印度南非文本”到“欧盟文本”,再到“四方草案”以及最终《WTO决议》的历程,为TRIPS协定弹性条款的实施困难问题提供了临时性解决方案,既促进了强制许可制度的改革,也可激活“介入权”以促进药品可及性,更能推动世界卫生组织“新冠肺炎疫苗实施计划”的知识产权安排透明化和技术共享。中国主动宣布放弃享受豁免,彰显了“大国担当”。中国可考虑继续在制度和行动两方面作出贡献:在制度上,反对发达国家成员使用单边措施干预他国使用强制许可的自主权,并倡导TRIPS理事会采取动态标准认定“有资格进口的成员”,以改善《多哈宣言》机制僵化的局面;在行动上,通过构建全球公共健康技术转让框架来丰富“全球公共产品”倡议。
  • 彭亚媛;马忠法
  • 全文[ PDF 3374040.0 MB ] 2023.3(10):49-72  共有 1004 人次浏览
  • 论欧盟法院在欧盟对外关系法中的作用
  • [摘要]欧盟对外关系法是欧盟法中一个单独的领域,是欧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法院是欧盟对外关系法的主要塑造者。由于司法权本身的被动性质,欧盟法院不直接参与欧盟对外关系,但欧盟法院通过行使对外关系领域所享有的广泛管辖权,在界定共同体的对外权能、范围、性质、国际义务的法律效力等对外关系的基础性法律问题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欧盟法院通过判例所确立的不成文规范,构成了欧盟对外关系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欧盟对外关系法演变进程中,欧盟法院发挥了独特作用。欧盟法院享有不断扩展的对外关系司法管辖权所赋予它的塑造对外关系法的能力。在行使对外关系管辖权时,欧盟法院发挥司法审查的监督功能、咨询管辖权的解释功能,填补基础条约的立法空白,能动解释二级立法的对外关系规则。相比欧盟法院在欧盟法其他领域发挥的作用,欧盟法院在欧盟对外关系法中发挥的作用更具独特性。一是积极为欧盟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在更多的对外关系领域开展行动赋能。欧盟法院充分调动其司法能动性,借助“默示权能”原则,赋予欧盟越来越多的对外关系权能,为欧盟机构扩展对外活动的范围提供了合法性依据;二是在解释、适用和发展国际法的过程中努力保持欧盟法的自主性。在处理欧盟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时,欧盟法院扮演了“守门人”的角色,表现出对国际法的限制性态度。欧盟法院的司法实践,使得欧盟对外关系法不仅仅是法律条文中的法律,更是“行动中的”法律,是处在动态发展中的法律。相比《里斯本条约》中“严格遵守并发展国际法”这类一般性对外宣示,欧盟法院的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更能揭示出欧盟对外关系所持观念、立场的“真相”。
  • 蒋小红
  • 全文[ PDF 2430946.0 MB ] 2023.6(10):46-63  共有 509 人次浏览
  • 论军民融合趋势下网络武装冲突适用区分原则
  • [摘要]随着各国网络空间军事化进程加快,网络武装冲突适用区分原则面临军民融合趋势的挑战。军民融合在性质上混同了军用与民用属性,进而易引发不分皂白的网络攻击。基于此,国际社会若在网络空间中适用区分原则,就要分析其中的利益平衡。当前在军事需求与人道主义保护之间,应当更加重视人道主义保护。在审视区分原则的适用性方面,对军事目标“可攻击性”涉及的“实际贡献”与“军事利益”应作出严格解释,强调“现实性”与“不可替代性”,并强化攻击行为的“可控制性”。国际社会对于网络空间中适用区分原则的立场应当是强调人道主义保护属性,强化《联合国宪章》的地位,遏制网络武装冲突合法化的趋势,通过鼓励合理军民分离来实现人道主义保护诉求。
  • 焦园博
  • 全文[ PDF 2157917.0 MB ] 2023.4(10):57-70  共有 681 人次浏览
  • 美国跨境补贴反补贴制度:历史演进、WTO合规性与中国因应
  • [摘要]在跨国补贴多边法律规制不足和中国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美欧近年来已经或准备通过单边措施规制跨国补贴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从历史上看,美国是对外援助最大捐助国,《1930年关税法》反补贴条款不适用于跨国补贴;国际财团补贴和上游补贴除外,但二者适用于跨国补贴的范围和具体实践均非常有限。美国众议院通过的《2022年美国竞争法》拟构建适用于国际财团补贴、跨国公司补贴、狭义跨国补贴、跨国上游补贴的跨境补贴反补贴制度体系。美国跨境补贴反补贴制度在补贴接受者地理位置、国家行为归因、专向性认定、利益传递等关键问题上是否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存在疑问。美国跨境补贴反补贴制度如落地实施,将会对原产于中国的中间产品出口、海外中资企业带来巨大负面影响,进而影响中国企业“走出去”并减缓“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进程。美国跨境补贴反补贴制度的落地实施还可能引发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从而破坏全球供应链。跨国补贴反补贴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未来的跨国补贴反补贴多边规则应公平合理,避免对特定国家的歧视性适用。
  • 胡建国 陈禹锦
  • 全文[ PDF 3454367.0 MB ] 2023.1(10):58-84  共有 1540 人次浏览
  • 船舶碰撞漏油事故中非漏油船舶的所有人过错归责相关问题辨析——“达...
  • [摘要]船舶碰撞引起的油污事故中非漏油船舶的所有人归责相关问题涉及不同国际条约之间、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特别法与一般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调整边界与适用关系,需要厘清。从各方面论证分析,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有关公约对该系争问题没有规定,即《1992年油污公约》和《2001年燃油公约》仅规定了漏油船舶的所有人的无过错责任,而没有规定有过错第三人对油污受损害人的责任;第二,国内法规定的过错归责原则当然适用,即油污受损害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233条(原《侵权责任法》第68条)的规定请求船舶碰撞中的非漏油船舶的所有人按照过失比例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油污受损害人同时或者单独起诉碰撞两船所有人,其案由均只应定为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海商法》第208条第2项的规定仅为责任限制规范而不能作为归责依据。对于《2001年燃油公约》和《1992年油污公约》项下的污染损害,受损害人对非漏油船舶的所有人的赔偿请求,除法定排除情形外,原则上可依法作为《海商法》第11章项下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
  • 余晓汉
  • 全文[ PDF 2761117.0 MB ] 2023.2(10):58-77  共有 1606 人次浏览
  • 中国数据跨境调取路径探析——以数据相关主体和存储路径为视角
  • [摘要]特定情况下的数据跨境调取需要在传统的司法互助协定方式基础上补充其他路径。中国在坚持以双边司法互助协定和互惠原则为主要方式的基础上,应从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两个角度出发,探索更多灵活、便捷的数据跨境调取路径。从数据相关主体角度,当数据请求国拥有合法司法管辖权且获取数据对请求国审理司法案件具有利益时,或数据请求国对数据主体拥有属人管辖权且仅就该主体数据向中国提出请求时,中国原则上应允许调取数据。从数据存储路径角度,当仅在“完全数据本地云”模式下,中国作为数据存储地国时,才有必要结合数据请求国类型对他国数据请求进行实质审查,而在其他存储模式中,则应尊重先前的中立技术手段安排或允许在先存在的信托协议,由此排除部分不需要中国数据主管机关开展实质审查的数据调取请求,实现提高数据跨境调取效率、减轻审查压力、有效推进跨国司法审判的目的。
  • 魏求月
  • 全文[ PDF 2056442.0 MB ] 2023.3(10):73-86  共有 865 人次浏览
  • 美欧数据跨境流动博弈中的欧盟技术主权战略及其实现
  • [摘要]与安全港框架不同,隐私盾框架的废止在涉欧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方面引起了较大的震动,这折射出欧盟在技术主权战略指导下趋向于严格规制数据跨境流动。欧盟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采用双重标准的嫌疑,以及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偏离《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基于风险”路径等吊诡现象,是欧盟以技术主权战略对抗美国侵略性技术控制战略并作用于法律层面的结果。凭借个人数据保护领域中的布鲁塞尔效应,欧盟牢牢掌控该领域的规则话语权,在隐私盾框架废止后的美欧后续谈判中处于主动地位,并迫使美国不断修改立法以符合欧盟的法规。欧盟意图在谈判中实现软数据本地化和限制境内外国科技企业市场竞争力的目的,为技术主权战略的实施提供数据与技术保障。中国应当关注欧盟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中的技术主权战略意图,避免陷入被动合规陷阱,并构建独立自主的数据跨境流动战略。
  • 刘 业
  • 全文[ PDF 3272206.0 MB ] 2023.6(10):64-85  共有 414 人次浏览
  • 《美墨加协定》汽车原产地规则劳动价值含量:基本内涵、深层要义及现...
  • [摘要]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是中国实行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举措,有利于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联动效应。《美墨加协定》被认为是21世纪高标准自贸协定,涵盖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和劳工等诸多议题,其重要发展之一是在汽车原产地规则新增劳动价值含量。它建立了一个新范式,首次在“劳动”章节之外将劳工标准与自贸协定汽车原产地规则挂钩,并将产业政策工具运用到自贸协定,修改汽车原产地规则并进行汽车产业链重构,以期解决国际贸易中广受关注的工人就业和工资水平问题。对此,在自贸协定规则快速形成和产业链重构的当下,相关方应高度关注新增劳动价值含量及其深层要义,尤其是其内含的保护主义本质,最大限度把握自贸协定劳工规则创设趋势,积极提升中国在此领域的国际规则创设能力。
  • 李西霞
  • 全文[ PDF 1801544.0 MB ] 2023.4(10):71-83  共有 628 人次浏览
  • CPTPP非商业援助条款解析思辨及中国的应对
  • [摘要]作为特殊的国有企业补贴规则,《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非商业援助条款继承和发展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在该条款中,非商业援助的构成包含主体、援助、专向性审查、事实上的利益授予审查、适用范围共5方面要件。对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害的非商业援助,争议各方可诉诸CPTPP争端解决机制。其中,有关信息收集的程序较SCM协定有较大变动,存在削弱专家组自由裁量权之嫌。非商业援助条款将补贴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服务贸易和投资,降低了补贴认定的门槛。但同时,非商业援助条款也以穷尽的方式列举了有限的受约束的补贴类型,而其余的补贴类型应视为不可诉。此外,各缔约方竭尽所能地排除非商业援助条款对本国的适用,形成了规模巨大的适用例外,欠缺以身作则的担当,使非商业援助条款本身较难说服和引导各国国有企业改革。鉴于此,中国应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性地参与非商业援助条款的建构发展。
  • 任宏达
  • 全文[ PDF 3004058.0 MB ] 2023.2(10):78-98  共有 1035 人次浏览
  • 论国际税收管辖权分配中的受益原则
  • [摘要]国际税法领域日趋复杂的技术性规则和日益衰落的经济效忠理论,导致国际税收管辖权分配面临规则和理论的双重困境。受益原则尝试超越国内税法语境,进入国际税法场域,却始终无法摆脱受益难以量化的质疑。通过与量能课税原则和价值创造原则相比对,受益原则无需执着于量化纳税人从税收管辖区获得的利益,转而使用公法契约框架下多数人决定的课税标准。受益原则以主体、客体与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以“公法契约—商业契约”为分析框架,为居民国、来源国乃至市场国主张征税权提供系统性的理论基础。在路径建构层面,受益原则不仅能够为既有的国际税法改革提供理据,而且可以指导收入来源规则、联结度规则以及税基确定规则,同时给予地域特殊优势以理论支撑,为完善国际税收管辖权分配体系贡献中国智慧。
  • 毛 彦
  • 全文[ PDF 3209697.0 MB ] 2023.1(10):85-106  共有 1090 人次浏览
  • 论中国涉外雇佣合同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规则之重构
  • [摘要]当今跨国务工人员数量庞大,涉外雇佣合同纠纷频发,但中国涉外雇佣合同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下文简称管辖权)规则暂付阙如,中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不同的方法确定涉外雇佣合同案件的管辖权连结点。其中,部分中国法院回归适用涉外一般合同管辖权规则,部分中国法院参照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推导出涉外雇佣合同管辖权连结点。不同于涉外一般合同管辖权的理论基础,涉外雇佣合同管辖权的法理基础建立在公平理论、密切联系理论和公共利益理论之上。在具体规范构成上,域外发展趋势是涉外雇佣合同管辖权规则依起诉主体不同而采取区别制,即针对雇主诉雇员案件和雇员诉雇主案件的管辖权规则存在差异。中国未来应吸纳域外经验,增补涉外雇佣合同管辖权的单独规定,使之彻底剥离于涉外普通合同管辖权规则,同时还可避免采用“逆推型”管辖权体例而忽视弱者利益的保护。此外,中国还需要基于公共利益理论对涉外雇佣合同管辖权性质进行重新界定。在涉外雇佣合同客观性管辖权规则重构过程中,中国宜区分雇主诉雇员案件与雇员诉雇主案件,合理设置管辖权连结点。中国还应设置涉外雇佣合同协议管辖制度,以缓解雇员跨国诉诸司法的困境。
  • 刘阳
  • 全文[ PDF 2586276.0 MB ] 2023.3(10):87-106  共有 833 人次浏览
  • 论经济制裁影响国际商事合同履行时不可抗力的适用
  • [摘要]通过事实分析路径研究国际商事合同履行受经济制裁影响的现实案例可知,对于经济制裁能否适用不可抗力的问题,中国法院过去在认定“不能预见”的构成要件上要求过严,并且将“不能避免”与“不能预见”相绑定,认为经济制裁可以预见即可避免,而“不能克服”这一要件本身也不易满足,加之“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固有认知的影响,导致目前在中国法院受理的受经济制裁影响的合同履行案件中尚无1例成功援引法定不可抗力免责条件。相较而言,约定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有着更多成功援引的案例。司法实践在“不能预见”、履行不能等要件上的认定逐渐趋于宽松,这也为经济制裁提供了更多适用法定不可抗力免责条件的空间。因此,从化解经济制裁对合同履行影响的角度出发,建议法院采取宽严相济的个案分析方法,企业则应重视约定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 刘佳宸、刘瑛
  • 全文[ PDF 2974932.0 MB ] 2023.4(10):84-104  共有 812 人次浏览
  • 中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治化的进展与展望
  • [摘要]缔结条约不仅是在开展对外交往,更是在创制国际法律规范。因此,缔约程序的法治化尤显必要。以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和2023年《缔结条约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标志,中国缔约程序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分散立法到逐步体系化、精细化的发展进程。特别是2023年开始施行的《缔结条约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对缔约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规范缔约权行使主体,严格条约草案合法性审核程序,表明条约之间及条约与国内法的位阶关系,完善条约公布制度,开启了中国缔约程序法治化新阶段。进一步完善缔约法治,还需要明确国家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缔约权限,补足条约合宪性审查程序,明确条约适用的领土范围和时间范围。而完善条约法治,则要求制定一部不仅包含程序事项,也解决条约适用、条约解释等实质问题的统一的条约法。
  • 戴瑞君
  • 全文[ PDF 2296308.0 MB ] 2023.6(10):86-102  共有 40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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